乙型肝炎疫苗经国内外数亿人的使用,已确证是预防乙型肝炎的有效措施,是控制乙型肝炎的重要手段。
卫生部决定,我国从1992年1月1日起在全国推广乙型肝炎疫苗的接种工作。为了有效地控制乙型肝炎的流行,应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的结果,选择最易受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人群作为接种对象。根据疫苗供应情况及人们的经济条件,在易感人群中逐步扩大接种范围。
接种对象急需顺序分述如下:
1.阻断母婴传播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孕妇,尤其HBsAg、HBeAg双阳性孕妇所生的新生儿,被感染的可能性高达75%~95%。感染年龄越小,携带时间越长,极易转为慢性,甚至癌变。一旦感染,目前尚无有效的治疗手段。这部分人又会通过水平方式向外播散,孕妇产前检查多数仅测HBsAg,我国是乙型肝炎病毒高感染区,此项检测不可能把乙型肝炎病毒全部感染者查出来,故不论孕妇HBsAg是否阳性,新生儿应一律进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
2.高感染危险人群 除母婴传播外,尚存在血源性,密切接触,性接触等多种传播方式,所以不能单靠阻断母婴传播来检测乙型肝炎的流行。对于处于高感染危险人群,亦列为必须保护之列,才能降低人群感染率。
易感人群主要集中在10岁以下年龄组,因此,学龄前儿童及学龄儿童,有条件者提倡全部接种乙型肝炎疫苗。
医务工作者易暴露于可能含有乙型肝炎感染标记物的血液及分泌物等污染材料。
经常必须接受血液及血制品的病人(如血友病,肾功能不全者需进行血液透析者)。
乙型肝炎病毒感染的家庭成员,尤其是配偶。
事故暴露于污染材料的人,应立即进行乙型肝炎免疫球蛋白深部肌肉汁射,1周后进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
高感染地区的易感人群。我国即为高感染区,凡未感染乙型肝炎病毒者,有条件也应进行乙型肝炎疫苗接种。
应该说明,乙型肝炎疫苗对乙型肝炎病毒感染者无治疗作用。但又认为感染后即使接种乙型肝炎疫苗也无危害。从节约的原则以及我国为高感染地区,应进行筛选,认定未受乙型肝炎病毒感染再接种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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